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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税法一》知识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
[ 修改时间:2009-12-17 15:33:42 浏览次数:2627] |
《税法一》知识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建筑业征收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其他工程作业。
注意自建自用、自建自售的问题(以后归纳)
一个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一些设备的,应列入土木工程建筑业内,不列入子目。
装修装饰业包括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也包括在内。
---注意与修理修配区分-增值税
代办电信工程--建安业,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
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交营业税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提供的工程质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建筑业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计算题)
三、计税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归纳:
(1)差额计税:
①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②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2)全额计税:
①不管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中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款,一律以料工费全额计税。
②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④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
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缴纳两道营业税。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自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
自建自租房屋建筑物,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
自建自投(投资)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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